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婧与李琼、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婧,李琼,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李婧,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琼,职工。被执行人张海军,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楚信证字第0021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婧支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琼、张海军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