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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仕钊诉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仕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仕钊,男,生于1939年4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汉族,1949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丰礼,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系黄仕钊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诉状所列被告)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永红,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规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勇,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起诉人黄仕钊因诉原审诉状所列被告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因此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仕钊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阳 勇审判员 黄 海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