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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邓玉长与邓昌静,程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长,邓昌静,程正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邓玉长,男,生于1952年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邓昌静,生于1978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正勇,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邓玉长与被告邓昌静、程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玉长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昌静、程正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