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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 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