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 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