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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委托代理人:王佑珠,系邹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祝恒玉,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认为原判公正合理,其服从原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陈继高审判员  孙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