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商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张员与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员,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2215号原告:胡张员,农民。委托代理人:阮建波。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孟海。委托代理人:毛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张员诉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张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张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胡张员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