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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琼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琼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403号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百合园会所。委托代理人李洪德,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内蒙古牙克石市人,系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登记地址:内蒙古牙克石市。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琼美,女,汉族,1982年1月2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李琼美的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李琼美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元,由申请人昆明市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春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