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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春芳、李全明等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芳,李全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93-1号原告:张春芳。原告:李全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春芳诉被告李全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停放在景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冀T×××××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冀T×××××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