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徐寿峰与闫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寿峰,闫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徐寿峰,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工人。被执行人闫利明,男,1961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林业站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闫利明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爷府信用社的工资款,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代理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