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闫立勇、付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闫立勇,付旭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29号原告王海涛。被告闫立勇。被告付旭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闫立勇、付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闫立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宁津城关分理处账户62×××16内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