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山西地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常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地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14地质队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慧峰,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214号11号楼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1427231975022712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被执行人山西地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常慧峰的银行存款253795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如上述财产仍不能满足执行,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