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宇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王宇。委托代理人万传洪。委托代理人赵阳阳。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委托代理人罗德。原告王宇与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慧琴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