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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罗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