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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贾东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31号罪犯贾东,女,汉族,大专文化,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玄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27日止),罚金75万元。被告人贾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宁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贾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7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8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贾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贾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已履行财产刑37.6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