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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云,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云。被执行人王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伊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宁及其妻子王巧霞共有一套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宁及其妻子王巧霞共有的以王巧霞名义登记的房屋一套予以轮候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飞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