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晨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晨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晨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谌兴。被执行人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存款126870.8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志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存款12687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