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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伟建与胡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建,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建,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胡丽,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建与被执行人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胡丽的银行存款20700元,提取被执行人胡丽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工资款131556.5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伟建。被执行人胡丽履行了(2011)肥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书中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肥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