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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王某某与庞某某、庞某甲、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庞某甲,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胡某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庞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庞某甲,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庞某甲、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庞某某、庞某甲、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胡某某、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志才审 判 员  朱喜明人民陪审员  吴保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