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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唐国财申请执行张明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财,张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国财被执行人张明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明聪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18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丽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