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海江与候茗、彭莉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江,候茗,彭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江,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候茗,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彭莉,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海江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候茗、彭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莉的工资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