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李柏祥与李建锋、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祥,李建锋,李红英,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44号之二原告李柏祥,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代理人黄敏,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锋,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李红英,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李志,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柏祥与被告李建锋、李红英、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柏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理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表现,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柏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91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尹玉英代理审判员 潘爱红人民陪审员 罗晓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旭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