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汝江和赵顺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汝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被执行人赵顺彬,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汝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顺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顺彬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汝江货款15690元,承担诉讼费687元,利息4151元,合计20528元。查明,被执行人赵顺彬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赵顺彬之父赵兴贵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代为偿付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放弃案件执行标的额20528元终的利息4151元后,余款被执行人之父赵兴贵当即支付4000元,尚余执行款12377元,由被执行人之父赵兴贵分期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赵顺彬应给付刘汝江款项20528元中,未执行部分1237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