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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平与罗加成、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罗加成,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平,男,生于1982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沈武华,男,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加成,男,汉族,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方勇,男,生于1968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罗加成、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8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李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