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与房树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房树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39号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元正。委托代理人:王虎成。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房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树珍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树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