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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与房树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房树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39号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元正。委托代理人:王虎成。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房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树珍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树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