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某,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天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原审认定本案诉讼与(200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刘某诉伍某离婚纠纷案件属重复诉讼错误。上诉人本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伍某给付刘某52000元本金及利息,为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而(200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第三项为确认判决,为不同的诉讼。二、上诉人于2004年5月21日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是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伍某于2004年3月1l曰签订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后,被起诉人将承诺给上诉人的财产擅自转移,才迫使上诉人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取回被起诉人擅自转走的属于上诉人的财产和要求被起诉人作出相应赔偿,离婚判决书对52000元只确认归属上诉人,未判决被起诉人返还或赔偿,实为判非所诉,为以后离婚判决长达10年未得以执行埋下了伏笔。三、上诉人通过长达10年的申诉、上访、申请复议、判后答疑等方式,通过离婚诉讼原判法官、执行法官等相关人员的释明、指引,最后才得以明了应提起本案给付之诉。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对(200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中价值52000元人民币的外币归上诉人所有的判项内容给予明确,明确该价值52000元人民币的外币是存款,开户行是中国银行江南大道分理处,账号:47×××00-900117910,户名:伍某,由被起诉人占有;2、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给付上诉人52000元本金及利息。虽然该诉求已由本院生效的(200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作出过处理,即“价值52000元人民币的外币归原告刘某所有”,但是,价值52000元人民币的外币是在法院判决后,被伍某私自领取拒不返还,故现在上诉人起诉要求伍某将上述款项返还给上诉人,显然该诉请与之前(200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确权判项并不重复。上诉人现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