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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号原告祝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晶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2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艾桐,现年18周岁。现原告以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艾桐,现年18周岁。现原告以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