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文学与金志刚、匡美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学,金志刚,匡美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高文学。委托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志刚。被告匡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学与被告金志刚、匡美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需进一步补充调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04元,减半收取517.02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