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圆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472号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雁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