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化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91号罪犯王化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化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与前犯敲诈勒索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化忠与另七名同案被告人张从笑、吴江、周小曲、张利春、任琨、杜安权、徐斌犯罪所得分别发还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王化忠与另三名同案被告人张从笑、吴江、周小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63468.40元,被告人王化忠与另三名同案被告人张从笑、吴江、周小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王化忠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6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632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化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6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化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79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化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化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王化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赃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化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赃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化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