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丁某申请执行侯某某、侯某某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丁X,女,汉族。被执行��:侯XX,女,汉族。被执行人:侯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X与被执行人侯XX、候XX继承纠纷一案中,被继承人丁XX142899元,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殷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