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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小晴,该分行行长。被告: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罗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