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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福与刘万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刘万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李福。被告刘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诉被告刘万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