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福与刘万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刘万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李福。被告刘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诉被告刘万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