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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农民。诉讼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农民。1995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4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善方,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海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吴加雨,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胡善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来到被害人林某甲家中讨账,在路上,双方发生口角,林某甲打了黄某一巴掌,被告人黄某用拳头朝林某甲头部打了一拳,林某甲后仰摔倒在水泥地上,构成重伤二级。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决定书、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诉称,被告人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7812.17元、误工费16226元、护理费16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1178元、伤残赔偿金135290.4元、鉴定费4600元、医院陪护费2560元、住宿费1747元、病人用品支出费用277.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365967.07元,扣除被告人黄某已支付的50000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6967.07元。诉讼代理人当庭出具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病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黄某对伤害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过失伤害,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意见。被告人黄某辩护人关于刑事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是被打了一巴掌之后回击了被害人一拳,才致其倒地;2、被告人仅是使用肢体,没有使用凶器等其他器械;3、被告人在打了被害人之后,积极施救,并打电话给其妹夫送钱到医院;4、案发后被告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1、医药费中不合理的用药和伙食费应予以剔除;2、护理费中部分不应该作为损失额计算;3、交通费部分赔偿;4、被告人住院期间无需住宿费,住宿费不应予以认定;5、非正式发票开出的费用和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来到被害人林某甲家中讨账,在三门县健跳镇小蒲村林某甲家旁的路上,双方发生口角,林某甲打了黄某一巴掌,被告人黄某用拳头朝林某甲头部击打了一拳,林某甲后仰摔倒在水泥地上。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外伤致脑挫伤及脑内血肿,经手术治疗,目前恢复尚可,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扶住被害人林某甲,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受伤后,在三门县人民医院、浙一医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住院治疗。经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和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甲颅骨缺损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其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明的内容有:黄某说林某甲欠了他的钱,问林某甲是否在家。于是其将黄某带到林某甲家,并叫醒了在睡觉的林某甲。他们二人开始谈欠钱的事情,双方发生分歧吵起来。其跑上去把二人分开,黄某就坐回自己车上,骂了林某甲,林某甲听了之后打了黄某一耳光,黄某马上站起来,用右拳打在林某甲的眉间,林某甲仰躺着倒地,“砰”的声音很响。2、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明的内容有:5月13日下午,其看到林某甲和一个男的在吵,二人好像在对账,他们边走边吵,在一辆小车旁,林某乙过来将二人分开,叫那个男的先回去。那个男的坐进了车子的驾驶室,骂了林某甲。林某甲上前挥手要打那个男的,那个男的站起来向林某甲的眉间打了一拳,林某甲直接后仰着地,发出“轰”的声音,后脑勺和鼻子都在流血,人迷迷糊糊了。3、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据2一致。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打电话给其说将林某甲打伤了,林某甲被送去三门医院,叫其去看下情况,其等家属总共凑了5万元给林某甲医治。5、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林某甲因伤势严重无法正常语言交流,被告人家属已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照片,证明被害人被打伤后的伤势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某的前科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辨认被告人黄某的相关情况。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情况。11、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的到案情况。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林某甲欠其挖机租金,5月13日下午,其去林某甲家讨要这笔钱,其与林某甲为算账的事情说吵起来,林某乙过来分开他们,叫其先回去,其出门就坐上车,并骂了句林某甲,林某甲就打了其一巴掌,其立即站起来用右拳朝他的脑门打去,林某甲“砰”的一声后仰着地,鼻子和后脑都出血了,其一看摔得不轻,就和林某乙一起将他扶起来,其就拿手机报警。14、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在医院治疗的相关情况。15、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证明被害人花某的医疗费情况。1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发票,证明被害人精神伤残等级为七级,人体损伤为九级伤残及鉴定费用情况。17、收据及发票,证明被害人住院期间产生的陪护费、用品支出、他人住宿费等情况。18、交通费发票,证明因被害人需在医院治疗花去的交通费情况。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提出的诉求:1、医疗费127812.17元,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其中的伙食费予以剔除。因此,本院认定医疗费126724.77元。2、误工费16226元、伤残赔偿金135290.4元、鉴定费4600、交通费1178元、病人用品支出费用277.5元,该些费用均有相关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诉讼代理人称该费用中没有包括在三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即647.4元,根据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护理费16226元、陪护费25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出院后定残前需要的护理等级等相关情况,故对于出院后的护理费用,本院不予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收据发票证明其第一次在浙一医院住院15天治疗期间花去的陪护费是2560元,本院对该笔费用予以认定,但在计算护理费中不能重复计算,故剔除其中15天的护理费用,本院认定护理费4880元。6、住宿费1747元,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发票,该费用中包含了伙食费299元,从合理性角度考虑,本院认定住宿费608元,认定伙食费299元。7、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为294293.6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过失伤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其与林某甲因为讨账的事情发生口角,林某甲打了其一巴掌,其站起来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该供述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证明被告人黄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上在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即使不能预料击打他人头部的行为会造成具体哪种伤害,但对于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是明知的,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了故意伤害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的发生系林某甲打了黄某一巴掌之后被告人黄某才打伤被害人,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一定的过错,本院决定由其自负1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二、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四千八百六十四元三角,扣除已支付的五万元,余款二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四元三角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菁优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麻季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