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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建新与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返还财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新,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蒋建新,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0日,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65803-0。负责人:梁忠英,总经理。本院依据(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蒋建新交付给三台县人民法院用于偿还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汽车贷款112454.78元。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213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蒋建新撤回上诉,原一审(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该民事判决书不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现被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告知蒋建新其已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蒋建新交付给三台县人民法院用于偿还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汽车贷款112454.78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