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蔡立萍与余旭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萍,余旭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蔡立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建中,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旭平。原告蔡立萍与被告余旭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立萍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经过友好协商,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42号4单元502室的房屋折抵原告的借款70万元。商定后原、被告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确定被告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债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起诉要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确认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42号4单元502室的房屋为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及被告的答辩,本案合同的效力及物权权属问题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争议,原告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没有诉讼保护的必要,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立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