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满小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13号罪犯满小平,女,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扬广刑初字第0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小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满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扬刑二终字第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满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满小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满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又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满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