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硕与白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硕,白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王硕。被执行人白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硕与被执行人白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熙已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全额交纳了案款及其他费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