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灼东与钟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灼东,钟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武智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灼东,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审被告:钟锦平,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24层83号,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才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钟锦平是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五龙岗钟长宁六巷4号,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没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于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纠纷的情况下,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