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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文晖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45号罪犯李文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作出(1999)岳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晖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1999年12月9日交付执行。2003年11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晖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6.4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4月被评为守纪之星,2014年8月获得职业培训证书。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晖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