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特字第0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戴斌与宋德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X,宋XX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特字第05139号申请人戴X,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XX,女,1937年4月28日出生。代理人戴XX,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申请人戴X要求宣告宋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戴X为宋XX的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宋XX与戴X系母子关系。宋XX因患阿尔茨海默病,现已无法识别辨认自己的行为。故戴X申请宣告宋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戴X为宋XX的监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戴X提交户口簿和死亡证明等证据,显示宋XX之丈夫戴X2已经去世。宋XX之女戴XX亦同意指定戴X为宋XX的监护人。另,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被鉴定人宋XX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宋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戴X为宋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月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