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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51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玉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