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127号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何乃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1150元,合计2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