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与陈德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陈德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71号原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被告:陈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陶婧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