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被告杨某,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杨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