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红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星,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刘红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赔偿刘红星17014.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7014.4元,申请执行人刘红星已领取,申请执行人刘红星自��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