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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经商,住怀远县。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收到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怀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陆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怀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朱 茜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