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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彩俊与牛兆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柴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