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三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军与天津金恒升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军,天津金恒升投资有限公司,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4774号原告成军,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金恒升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季厌庸,天津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恒升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20号楼2318室,组织机构代码57232644-4。法定代表人单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力,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单辉,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金恒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汪力,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军被告天津金恒升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单辉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与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关,而另一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