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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株洲白关铁路采石场与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20号原告株洲白关铁路采石场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株洲市芦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南昌铁路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芦淞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