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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安康、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安康,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陈红军,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康,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陈红军诉被告安康、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红军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红军承担。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良 来自